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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关于对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1-22 生效日期: 1997-01-22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监察厅关于对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省监察厅关于对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惩治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以下简称“三乱”)的行为,保障公路的畅通,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违反有关公路管理法规,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外,依照本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纪律处分。 
  第三条 未经省政府批准的单位或个人决定在公路上拦车检查、收费、罚款的,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四条 经省政府批准在公路上设置的检查站、收费站、征费稽查站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一)不按规定设置站点或擅自增加、移动站址的; 
  (二)无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部门核发的检查证和收费证上岗的; 
  (三)超职责范围、超标准罚款、收费的; 
  (四)超越本站工作区域拦车检查、收费、罚款的; 
  (五)收费、罚款不开票据、少开票据,或不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的。 
  第五条 按规定权限批准在公路上设置的站点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强行拦车检查的; 
  (二)侵犯司乘人员、货主人身权利的; 
  (三)违反规定扣押车辆、货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的; 
  (四)私印、私购票据或使用过期票据的; 
  (五)收费站点超过规定收费期限继续收费的; 
  (六)拦截车辆、巧立名目进行强买强卖物品的; 
  (七)利用工作之便敲诈勒索钱物的。 
  第六条 冒充行政执法人员在公路上拦车检查、收费、罚款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七条 凡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隐瞒、包庇袒护“三乱”行为的; 
  (二)对抵制、检举“三乱”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其他妨碍查处公路交通“三乱”行为的。 
  第八条 对公路上设置站点、罚款、收费具有管理职能的部门,由于放任不管或查禁不力,致使管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一年内在公路上发生多起“三乱”问题的,对主管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九条 对在公路上发生的乱收费行为的处理,本规定未作出具体规定的,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对行政事业性乱收费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吉办发〔1995〕10号)有关条款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条 在审理公路“三乱”违纪案件中,按规定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应将有关材料移送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或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并提出党纪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在公路上发生的“三乱”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省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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