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黑价联字(2001)22号
各行署、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技术监督局,省农垦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黑龙江省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精神,为建立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经研究,现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方面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必须严格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价费字[1992]496号)和省技术监督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黑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管理权限集中在省级以上物价和财政部门,其它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制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越权出台的收费要一律停止执行。
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必须由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设置或依法授权,经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合格,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三、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不得随意扩大监督检验收费范围和监督检验收费频次。定期检验目录和检验周期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协商省物价、财政部门确定。
四、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数据在有效期内实行共用,不得重复监督检验并收取费用。严禁对外地产品搞歧视性监督检验,凡利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阻挠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区的行为,按有关规定查处。
五、为配合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在产品监督检验和计量器具检定中,实行防伪检定检验合格证或封签制度,每个收费标准为1.50元。防伪检定检验合格证或封签首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范围内使用。其它范围实行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要求使用。
六、各地要加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乱收费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要推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明码标价制,把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布于众,增强收费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