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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大庆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0-21 生效日期: 1999-11-0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黑价经字(1999)219号

  大庆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请示》(庆政价字(1999)40号)收悉。近年来,由于电价上调,原材料、维修费增加,致使自来水企业经营亏损,为了加快水源建设,缓解城市供水紧张局面。根据大庆市政府(1999)第8次常务会议决定和大庆市物价局组织实施的价格听证会审议意见,本着城市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经研究批复如下:
  1、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由现行0.70元调整为1.00元;

  2、工业用水(含基建业)由现行每立方米1.10元调整为2.10元;

  3、特种行业用水每立方米2.60元。
  在新水价格执行前十天,要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价格,密切关注群众及企事业单位的承受能力和对消费物价指数的影响,并按期上报你市及所辖县自来水价格情况。
  此批复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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