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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对省盐务局《关于畜牧盐砖及畜牧盐粉价格的请示》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14 生效日期: 2001-05-14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黑价格字(2001)93号
黑龙江省盐务管理局:
  你局《关于畜牧盐砖及畜牧盐粉价格的请示》(黑盐证字[2001]26号)文件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局委托大庆市盐业公司加工,并在全省范围销售的畜牧盐砖、畜牧盐粉的出厂价格,由你局按大庆市盐业公司的合理加工成本,加3--5%利润的原则制定,同时报省物价局备案。今后凡由省盐业公司委托加工的小品种盐出厂价格,由省盐业公司按上述原则制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畜牧盐砖及畜牧盐粉的批发、零售价格,由经销方地市物价局按黑价农字(1996)18号文件中小品种盐定价原则制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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