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在城区范围内散烧原煤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08 生效日期: 2001-05-08
发布部门: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黑市政办字[2001]28号

爱辉区人民政府,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城市环境大气治理,切实提高城市环境质量,进一步落实《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区范围内散烧原煤的通告》精神,现就禁止在城区范围内散烧原煤问题做出如下通知:
  一、牢固树立环境保护意识。散烧原煤对大气污染,尤其是对城市环境污染较为严重。黑河市人民政府1998年发布的《关于禁止在城区范围内散烧原煤的通告》,是治理城市环境污染的重要措施。各部门、各单位及城市居民都要增强环保意识,严格遵守,认真执行,停止散烧原煤,努力创造良好的城市大气环境。

  二、严格禁止散烧原煤。城区内凡散烧原煤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包括宾馆、饭店、食堂、洗浴、茶炉等)必须燃用固硫型煤和其它清洁燃料。对市区内以散煤作燃料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今后一律不予审批。

  三、加强固硫型煤的生产管理和推广使用。型煤生产厂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生产营销,不断提高型煤质量。要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制定型煤价格,减轻用户的经济负担。今后对燃用型煤或其它清洁燃料的经营主体或个人,要适当减收排污费。

  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环保、经贸、工商、城管、技术监督等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区范围内散烧原煤的通告》要求,严格管理,依法行政,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遏制原煤散烧。凡不按规定燃用固硫型煤或其它清洁燃料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一年五月八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