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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双城市石油整顿办公室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有关情况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26 生效日期: 2001-04-26
发布部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哈政发法字[2001]第12号
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今年二月,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转来关于双城市承旭加油站举报双城市石油整顿办公室违法行使职权的《案件转办函》(黑政法转函[2001]3号)。经调查,双城市主要存在以下违法问题:
  一是双城市石油整顿办公室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1999年4月对双城市承旭加油站实施五千元罚款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是《双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成品油市场整顿和管理的通知》(双政发[19991]13号)规定,以石油整顿办公室的名义给予处罚,严重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三是《双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成品油市场整顿和管理的通知》在制发时没有上报备案,违反了《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规定。
  鉴于上述情况,对双城市存在的问题作出如下处理:一是由双城市政府自行发文撤销《双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成品油市场整顿和管理的通知》;二是要求双城市政府责令石油整顿办公室纠正违法行为。向当事人返还罚款;三是要求双城市政府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今后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据调查了解,双城市存在的问题并非个别现象。无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制发规范性文件不履行法定程序、不经法制部门审核、不按规定上报备案等违法问题时有发生。这是导致乱收费、乱罚款等执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应当引起各行政执法部门领导的高度重视。各行政执法部门领导要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加强行政处罚主体清理。停止不具备行政处罚权限部门的行政处罚活动。实施行政处罚要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制发规范性文件要经法制部门审核把关,并要按照规定的时限上报备案。今后,制发规范性文件违法,在执行中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根据《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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