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黑地税联字[1999]1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交通局、省农垦总局交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国发[1993]204号及省政府黑政办发[1996]37号文件的有关要求,为规范我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经营管理行为,保证地方税收收入,现就使用《黑龙江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培训专用发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单位(包括驾校、驾训班、经营性教练场),在收取培训费用时,必须使用培训专用发票。
二、全省培训专用发票由省地税局采用防伪技术统一印制,由省交通厅汽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驾管办)负责提报印制计划、领购、发放、管理。
三、为便于主管税务机关和省驾管办掌握培训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必须在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向当地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培训专用发票领、用、存情况表,各地市交通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市驾管办)向省驾管办报送培训专用发票领、用、存情况报表。
四、凡申领培训专用发票的单位,必须持工商登记到当地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由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发票领购手续,到地市驾管办办理发票领购事宜。
五、培训专用发票采用热涂碳工艺印制。基本联次为五联,第一联为存根,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记账联,印色为蓝色;第四联为培训存档凭证,印色为红色;第五联为考证存档凭证,印色为绿色。其规格为190mm×8.6mm,48开。
六、培训专用发票自1999年2月1日开始启用,其它收费票据一律停止使用,原使用财政收费收据的由地市驾管办负责缴销,使用税务发票的由地市地税局负责缴销。
七、各级驾管办要按照国家和省的发票管理规定保管和使用发票,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培训专用发票的检查和监督,促使驾驶员培训单位依法经营,照章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