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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同意齐齐哈尔市开征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10 生效日期: 2001-04-0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黑价格字(2001)36号

齐齐哈尔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制定齐齐哈尔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请示》(齐价呈[2001]1号)收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9)12号,国务院国发(2000)36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家环保局计价格(1999)1192号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0)1702号等文件的有关政策规定,并参照省内外的一些管理办法,决定齐齐哈尔市开征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规定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原则、范围及标准
  污水处理费为经营性收费,污水处理企业(单位)要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
  开征污水处理费后,取消在排水环节征收的建设费、运行费、增容费和建设性基金及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环保部门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不通过城市排水设施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废水的企事业单位除外);同时取消市政排水部门征收的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凡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以及利用自建排水管网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齐齐哈尔市征收的污水处理费,要根据用户用水数量(包括从城市供水企业取水、自备井和从江河湖泊取水)进行征收。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企事业单位(包括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建筑施工临时排水单位)以及个体工商业户每吨0.40元;居民每吨0.25元。

  二、明确环保部门污水排污费及超标污水排污费征收范围
  对不通过城市排水设施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废水的企事业单位,不征收污水处理费,环保部门按照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物价局、财政厅黑环督字(1993)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继续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规定污水排放标准的,征收超标污水排污费,但不得重复征收污水排污费。
  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含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工作,发现水质超标的,要按规定征收超标污水排污费,并责令其整改,直至达标排放。

  三、齐齐哈尔市要加强污水处理费的征管工作,提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率,努力作到足额征收。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对严重亏损的企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缓交污水处理费,但不得免交;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居民,持当地政府颁发的特困证明材料,免交污水处理费。

  四、原有文件内容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此通知自二00一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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