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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常委会任职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3-31 生效日期: 1999-03-31
发布部门: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为了增强我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促进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决定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职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一、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政府副市长和政府其他组成人员,补充任命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驻会),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各厅、室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以及其他法职人员,在正式任职前均应进行法律知识考试。

  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命题范围为:
  l、《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5、与所任职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应试人员中的副市长和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驻会),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各厅、室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的法律知识考试,由市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两院"其他法职人员的法律知识考试委托"两院"组织,市人大人事委员会监督指导。
  考试可实行开卷或闭卷。

  四、考试一般在常委会召开会议前15天内进行。

  五、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计分,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者可补考一次。考试成绩在常委会会议上公布。
  未参加考试或考试(补考)不及格者常委会暂不予审议。

  六、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统一领导下进行,主任会议负责日常工作,人事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

  七、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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