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黑国税函[1999]25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黑龙江省物价局等六部门黑价联字[1998]第6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国税系统的实际,经省物价局同意,现就办理《收费许可证》及其相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省物价局等六部门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二、关于实行按基本核算单位办理《收费许可证》的问题。根据《黑龙江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票证核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目前我省各地征管票证核算管理以县(市)局、市(地)局所属分局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实际情况,从2000年起,各县(市)国税局、市(地)局所属分局为基本领证单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正、副本;其他有收费行为的单位,不需办理《收费许可证》正本,按隶属关系由县(市)局、市(地)局所属分局统一为其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副本;市(地)局有直接对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销售发票及其他收费行为的,应单独办理《收费许可证》正、副本。
三、哈尔滨市国税局各所属分局、县(市)局应按有关规定,到省物价局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