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流转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2-10 生效日期: 1999-02-10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国税发[1999]24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经全省增值税专业会议研究,现将会议讨论的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以外购或自产的钾肥生产的复混肥,钾肥应包括在其他免税化肥中一并计算成本比重。

  二、对电力企业线损率超10%部分的损失电量按非正常损失处理规定中,线损率应按月计划,并相应进行进项税转出。
  铁路运费中的新路运费和京九运费属于运费性质,应予抵扣。

  三、对属于核价征收消费税的产品,因削价等造成消费税计税价格变化而需调整核定价格的,可逐级上报省局审批。

  四、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但不属于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和虽属返还性人身保险但保期在一年(含)以下的业务都不属于免税项目,其取得的保费收入应按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粮食经营单位使用发票规定:开具给一般纳税人的一律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非一般纳税人的一律使用《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对属非一般纳税人的粮食经营单位,一律使用《粮食销售统一发票》。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