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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31 生效日期: 2003-07-31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川办发[2003]26号
 
  省农业厅、省纠风对、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法制办、省教育厅《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去年我省全国推行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继续贯彻落实中央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方针政策,农民负担明显减轻,减负工作在新形势下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农民负担重的问题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负担反弹的隐患依然存在。对此,我们应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紧迫性、复杂性、长期性保持清醒的认识。今年要继续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和检验工作的标准,不断健全完善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约束机制,务必使农民负担过一步减轻,涉及农民负担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减少,杜绝农民负担案(事)件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OO3]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OO3年减轻农民负担Xi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O号),结合我省农村税费改革后的新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完善落实税费改革措施,巩固成果 
  各地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03]17号)的要求,抓紧做好以下几项工作:核实计税土地面积,核定常年产量:6月1日起停征农业特产税,原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特产品的,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改征该土地的农业税;停止收取公益事业金;暂停向农民催收改革前税费尾欠;继续做好化解乡村债务的工作,严禁将债务或债务利息转嫁给农民;落实农业税减免政策;严格执行“两工”以及以劳折资和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 
  二、全面清理涉农收费项目,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按照国务院要求,全省统一于7月份对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经清理后取消和降低标准的项目予以公告。省级涉农收费的相关主管部门和各市、州应于8月31日前将所辖县(市、区)清理取消的项目、清理后保留的项目、降低标准的项目(实行区价的要附报价区范围)汇总报省农民负担监管办备案(抄送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纠风办),以便汇总报国务院。 
  清理要按照“四个一律取消”规定处理,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外,1997年以来出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向农民的各种集资、摊派以及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项目一律取消;清理后应予保留的、审批权在省级政府的项目,由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农民负担监管部门等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并予以公示。 
  继续深入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工作,治理的重点是:农业生产性费用中的平摊、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农民建房乱收费:农村义务教育乱收费;农民进城务工乱收费等。继续坚持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各涉农收费主管部门或经营单位主管部门的党政一把手是专项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不认真进行专项治理或屡治屡乱的部门,要按照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责任追究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财政、物价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办事。凡是不按规定乱收费的,一律清退。纪检、监察和农民负担监管部门要加强督查。 
  (一)农业生产费用中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专项治理。重点治理农业供水、供电、农机管理和服务项目中的不合理收费、搭车收费、虚定计费依据、平均摊派等问题。农业供水严格执行“受益缴费,计量收费”的原则。因大面积抗旱,难以做到计量收费的,应按直接受益原则据实分摊。农村用电实行计量收费、抄表到户,坚决纠正乱加价和搭车收费行为。坚决落实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政策,尚未实现城乡统一电价的地方要严格执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农村到户电价标准。农机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减少项目,规范收费行为。农机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尊重农民意愿,合理确定标准,不准借服务之名强行收费和超标准收费。 
  (二)农民建房乱收费的专项治理。全省要对农民建房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按国务院规定,任何地方、部门均不得自立农民建房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今后农民自建住房,除依法发证可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再向农民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农村义务教育乱收费的专项治理。除国家统一规定的杂费、借读费、代收课本费外,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也不得提高标准。农村义务教育收费实行校长负责制和收费卡制度,凡是出现乱收费行为的,按照规定追究校长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四)农民进城务工乱收费的专项治理。除按规定收取有关农民工证书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为农民工提供经营性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经营性服务应进行公示,没有公示的不得收费。 
  (五)农村“三乱”的专项治理。当前要抓紧治理公路集资、水利集资、电力集资等乱集资行为。治理整顿把行政事业性收费变为服务收费和变服务收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不规范行为。严格治理滥用行政权,将罚款变为收费、超限额罚款等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三乱”治理事前监督,建立收费项目备案审查制度。从2004年起,县(市、区)涉农的收费部门于每年1月1日前,将该年度的拟收费项目报县(市、区)农民负担监管办审查备案。农民负担监管办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规定会同财政、物价、纠风办等有关部门认真审查,对违法违规的项目要坚决取消。经审查备案的项目,应于2月底前报市、州农民负担监管办备案。市、州农民负担监管办汇总于3月底前报省农民负担监管办备案备查,备案项目作为农民负担监督检查的依据。 
  三、全面落实“四项制度”,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 
  (一)完善“公示制”制度,提高公示质量和水平。规范和完善涉及农民的农业税、收费、价格“公示制”制度。凡是向农民收取的农业税收、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营和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都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公示要到乡(镇)村,要“看得清、读得懂、留得住”,广泛接受农民群众的监督。今年年底前,我省将对清理后的项目分类进行全面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项目名称、收费对象范围、标准、期限等。涉及公示项目的主管部门应负责在收费站、点挂牌公示。市、州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在公示前对拟公示的项目进行逐项审核。凡是将违规的税收、价格和收费项目及标准列入公示范围的,要依照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法律和政策责任追究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是没有公示的收费项目,农民有权拒绝缴纳。省物价、省财政、省农民负担监管办、省纠风办等部门要尽快制订《四川省涉农收费价格公示办法》,使“公示制”规范化、制度化。 
  (二)严格执行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小学和初中实行“一费制”,我省收费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学年18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310元。对实行“一费制”地方困难家庭的农村中小学生应当免费提供教科书,有条件的地方对农村中小学生免收杂费。要逐步扩大“一费制”实施范围。农村普通高中收费按省政府规定执行。 
  (三)坚决落实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按规定,每年乡镇订阅报刊费用控制在2000元以内,大乡镇不超过3000元,村控制在50O元以内,大村不超过800元,优先用于党报党刊征订。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整顿农村报刊订阅费严重超限额的状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向乡、村基层组织、学校、学生、农民摊派报刊任务。乡、村组织、学校及其他相关部门也不得替农民、学生代订报刊,不得收取报刊订阅保证金,不得代扣代缴订阅费。严禁将农村订阅报刊费用转嫁给农民或学生。今后,谁违反规定谁承担超额部分的订阅费。 
  (四)严格执行违反农民负担政策责任追究制。农村税费改革后,继续严格执行违反农民负担政策责任追究制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期加大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力度的新举措。继续坚持实行地方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工作制度。坚持违反农民负担政策“一票否决制”。各市、州、县都要对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而发生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件、严格群体性事件和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加大查处力度。同时,要建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考核制度,逐步建立起奖惩结合、赏罚分明的奖励和制约机制。对认真贯彻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党政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应当给予精神和一定的物质奖励,树立正面典型,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 
  按照中央要求,省、市(州)、县(市、区)每年至少要对辖区内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进行年中和年底两次检查。根据实际情况,还可采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和对各地自查自纠情况的抽查。要采取明查暗访相结合的方式,摸准情况,查明原因,及时果断处理,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各级农民负担监管办年底前会同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农民负担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的结果要书面报告当地政府,并客观、公正、负责地提出表彰、通报批评以及限期整改、追究责任的建议意见,经当地政府批准后,由有关职能部门执行。 
  四、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 
  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有的是深层次的问题。为了巩固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的初步成果,急需建立健全和完善农民负担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的新机制。各地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抓紧建立健全和完善农民负担监测、农民负担监督卡、信访举报、涉农税收、收费价格公示制、检查监督、工作考核、案件查处、重点市县联系制度等。改革、完善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探索涉农收费主要项目标准“上卡到户”的直接公示办法。各级都要切实做好健全机构、稳定队伍、强化职能、保证工作条件和经费的工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的,应当及时调整,以保证领导力量。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农业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和监督管理作用;监察(纠风)部门要严肃查处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事)件;财政部门要积极指导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严格管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涉农价格管理,严禁收费部门乱提价、乱涨价;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涉及农民负担法规的健全完善工作;教育、水利、国土、电力、民政、计生、宣传、新闻、农业、林业、农机、畜牧部门及其他有涉农收费项目和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涉农服务、收费及罚款的治理和规范工作。 
  省农民负担监管办要会同相关部门,抓紧进行调查研究,根据我省农村税费改革后的新情况,提出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各项制度的意见,经省政府同意后执行。 
  减轻农民负担是一项长期、艰苦的任务,是新时期、新形势下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具有特殊重要意义。各地要认真调查研究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治本之策。各级政府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转变职能、精减人员,转变作风,为彻底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懈奋斗。 
 
 
省农业厅 
省纠风办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省法制办 
省教育厅 
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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