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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下发《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31 生效日期: 2002-12-31
发布部门: 山西省
发布文号: 晋会协[2002]86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充分发挥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服务功能,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提供技术援助,提高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水平,维护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章程》并聘请了首届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章程 
  附件二: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服务功能,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提供技术援助,提高我省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水平,维护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专业技术委员会是指由注册会计师行业和相关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的专业人士组成,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提供技术援助、进行专业辅导,对执业质量提出认定意见的专门组织。 
  第三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是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下设的专门机构,接受省注协的委托开展工作,其工作结果向省注协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四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由省注协工作人员、注册会计师及在审计、会计、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组成。委员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由省注协和各会计师事务所推荐,经协会秘书长会议审核并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正式聘任。 
  第七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注协,办公室主任由省注协分管秘书长兼任。 
  第八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省注协提名,经专业技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九条 担任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的条件: 
  (一)年龄在55周岁(含55周岁)以下;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五年以上或在相关职能部门任职、相关专业从事理论研究三年以上;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近五年内未受到行业惩戒以上处罚。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定的有关执业准则、规则草案及省注协拟定的有关行业管理制度草案提出修订意见和建议; 
  (二)对贯彻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有关执业准则、规则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三)参与研究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不同发展时期的特点、规律及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 
  (四)对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提出的专业技术问题进行研究并采取适当方式给予技术援助; 
  (五)对政府有关部门移交的需要省注协对审计、验资等报告的合法性、合规性作出认定的,提出专业意见; 
  (六)对省注协惩戒委员会移交的或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惩戒建议有异议的,由省注协提交专业技术委员会的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有关事项提出专业意见; 
  (七)参加省注协组织的研讨会、专题调研、学术讲座、学术沙龙、咨询以及境内外学术交流等活动,增进业内同行在专业技术上的沟通和了解; 
  (八)承接省注协安排的科研课题; 
  (九)受省注协委托配合相关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进行专业辅导和培训; 
  (十)省注协秘书处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对涉及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事项由省注协统一受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办理; 
  (二)对需要委员会开会讨论的事项,由委员会办公室提前3天通知各有关委员; 
  (三)专业技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主持; 
 
  (四)对第三章第十条中的第一款和第二款,由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委员会有关委员讨论,并形成书面意见上报省注协; 
 
  (五)对第三章第十条中的第三款和第八款,由委员会主任委员指派专人进行,工作结果经委员会讨论并形成结论后上报省注协; 
 
  (六)对第三章第十条中的第四款的共性问题和重大问题,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有关委员开会讨论,并提出技术援助意见上报省注协,对第四款的个别问题,由委员会办公室答复或办公室主任指派专人答复; 
 
  (七)对第三章第十条中的第五款和第六款,由委员会办公室召集全体委员开会讨论,并形成书面认定意见上报省注协; 
 
  (八)对第三章第十条中的第七款、第九款和第十款,由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具体情况指派专人进行或协同他人进行; 
 
  (九)对需要形成认定意见或结论的事项,由全体委员投票表决,经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十)委员会的工作结果报经省注协审核后,省注协根据需要认为有必要的,以协会公文的形式上报有关部门或反馈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委员在工作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查阅、记录、复印被调查事项当事人的会计资料、工作底稿、业务报告和有关文件、资料,可以向有关人员查询; 
  (二)委员可优先参加中注协、省注协举办的培训班、研讨会等专业活动; 
  (三)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参加省注协专项工作应得的报酬由省注协支付。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委员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执业准则、规则为依据,发表客观、公正的意见; 
  (二)委员对在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不得用于与工作无关的任何用途,也不得向与本委员会无关的任何人员泄露; 
  (三)委员如与本章程第三章第十条第五款、第六款规定所涉及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四)委员应按时参加专业技术委员会安排的各项工作和活动,不得无故缺席。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向专业技术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请假。既不请假,又不参加各项工作和活动两次者,取消其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资格,同时按本章程的规定产生新的委员。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二: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 
 
  李红戈(山西长运会计师事务所) 
  白银泉(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山西分所) 
  李保川(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 
  武涛(山西省财政厅会管处) 
  罗萍(山西省财政厅会管处) 
  李端生(山西财经大学) 
  程元鑫(山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 
  丁建飞(山西华强会计师事务所) 
  史保林(山西经贸会计师事务所) 
  李建勋(山西天元会计师事务所) 
  阎丽明(山西天元会计师事务所) 
  翟建峰(山西高新会计师事务所) 
  翟国强(山西高新会计师事务所) 
  张新民(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李志明(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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