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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1-10 生效日期: 1998-11-10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国税发[1998]260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发[1998]18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地要提高对此项工作的认识,充分领会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精神,认真进行自查自纠。没有问题的要引以为戒,有问题的要如实反映,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并且立即进行纠正。对已搞定率征收的企业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全部申报纳税,不申报纳税按偷税论处。

  二、各地要将自查自纠的情况于1998年11月25日前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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