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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1-27 生效日期: 1998-11-27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地税发[1998]314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煤炭也列入资源税代扣代缴适用范围。

  二、关于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的适用范围,各地市应严格按照“办法”第六条规定确定。具体方法可采取由分局根据企业性质,产销数量以及财务核算方式等内容提出本地符合上述条件企业名单,经市局税政科核实,并报主管局长审批确定。资源税甲种证明名单要报省局备案。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要求,正确使用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及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严格领发手续。

  四、“资源税管理证明”由省局统一印制,各地计财部门统一到省局计财处办理领取手续,领取甲种证明需持市局审批名单;其管理核算方式视同其它完税凭证。

  五、“资源税管理证明”有效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具体时间由各地税务机关确定。

  六、凡是我省制定的有关资源税代扣代缴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七、“资源税管理证明”从1999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请各地将使用计划于1998年12月15日前报省局计财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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