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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四源费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10-13 生效日期: 1987-10-13
发布部门: 北京市计委
发布文号: 京计商字[87]633号


  今年以来,陆续收到中外合资企业要求免缴四源费和免购电力债券的报告,为了进一步贯彻“改革、开放”的政策,给外商创造良好投资环境,经与市有关部门研究,并报经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准,有关问题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在开征四源费日期即1986年10月1日以前签订合同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交四源费。

  二、在1986年10月1日前签订合同的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应按规定缴纳四源费,不能减免。确有困难的,经向市公用局、市政局申请,可缓缴“四源费”。具体办法是:在接用“四源”前先缴20%,其余80%在工程完工投产或营业后2至3年内缴清,缓缴部分应按建行现行利率付息。这部分费用从企业税后留利中列支。对此,缓缴单位要与供源单位签定协议,注明缓缴期限、金额及违约处罚办法,送公证单位公证。

  三、在1986年10月1日以后签订合同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市政府统一规定缴纳四源费。

1987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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