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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乡镇统计员试行聘用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10-06 生效日期: 1987-10-06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粮食局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87]京统农字202号

各郊区县统计局、人事局、财政局、粮食局、卫生局:
  为加强农村统计工作,稳定乡镇统计人员队伍,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决定对各郊区、县统计局派驻乡、镇(含农场局所属各乡)的统计员实行聘用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聘用指标
  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在各郊区、县局派干部控制数内聘用三百五十名农业户口乡、镇统计员。名额分配表附后。

  二、聘用范围
  一九八六年底以前参加乡镇工作的、现在乡镇统计员岗位上的人员。

  三、聘用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热爱统计工作,事业心强,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3、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岁以下。
  对于个别从事统计工作时间较长的业务骨干,文化程度和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四、聘用方法
  1、由区、县统计局根据本通知精神进行摸底,提出参加考核、考试名单,报市统计局确定。
  2、由区、县统计局会同所在乡、镇政府对其政治、业务情况提出书面考核意见。
  3、由市统计局组织考试,统一命题、阅卷。考试科目为:语文、政治、业务(统计)三门。
  4、考试合格者(三门总分一百八十分),由区、县统计局组织到指定的县级医院进行体检。体检(体检标准按中专学校招生标准)合格后,填写市人事局印制的《聘用干部审批表》,连同考核、考试、体检等有关材料,送区、县人事局会同区、县统计局审批。批准后报市统计局备案,并将聘用名单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市卫生局。
  5、经批准后,由区、县统计局分别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一经签定,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合同书一式四份,由用人单位、受聘人、审批部门各持一份,存入受聘人档案一份。
  6、乡、镇统计员的聘用期为五年,聘用期满合格的,可以续聘。初聘时应有一年试用期,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的,可以解聘。

  五、聘用期间的待遇
  聘用的乡、镇统计员在聘用期间享受本单位同级干部待遇。实行试用期或聘用期工资,其工资标准参考本单位同级干部工资标准;享受商品粮油、副食补贴和公费医疗待遇。聘用的乡、镇统计员不转为城市户口。聘用期满不再续聘以及解聘、辞聘后,上述待遇终止。缺额将由县统计局按本通知的规定另聘统计员补充。
  聘用乡、镇统计员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办理,由区、县财政局按行政人员标准开支,拨给区、县统计局,列204款“统计事业费”,专款专用。

  六、聘用乡镇统计人员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办事。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坚持原则,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对于不按规定聘用的人员,一经发现,坚决退回。并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此项工作在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底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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