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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国营商业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有关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更正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8-19 生效日期: 1987-08-19
发布部门: 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市属商业各主管局(总公司)、市粮食局、市石油产品销售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二分局、各税务分局(区、县税务局):
  我局(87)财商管字第655号、市税务局(87)市税二字第629号《关于国营商业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有关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一文中,由于工作疏忽,出现一些差错,现更正并补充说明如下:
  1.《暂行规定》第2页第14行“商品纯销售额不得作为同工资总额挂敬……的唯一经济指标”一句。改为:“商品纯销售额不得作为同工资总额挂钩的唯一经济指标。”同页第16行“则不必同时与上缴税利或实现利税等其他经济效益指标挂钩”一句,改为:“则必须同时与上缴税利或实现利税等其他经济效益指标挂钩。”

  2.《暂行规定》第6页第11行、第7页第4行“资金进成本后”一句,改为:“奖金进成本后。”

  3.《暂行规定》第6页第18行“按财政部门核定的利润上交率以科目上利润————奖金进成本后应交利润上缴”一句,改为:“按财政部门核定的利润上交率,以利润————奖金进成本后应交利润科目上缴。”同页第19行“上交办法由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入库”一句,改为:“上交办法同调节税上交办法,由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入库。”

  4.《暂行规定》第7页第16行“凡不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的小型国营企业,可以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是指凡已转为集体所有制和实行租赁经营的小型企业,以及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的小型企业,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原虽为小型企业,但未执行集体企业财会制度的小型国营企业,可以执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

  5.《暂行规定》中凡与本补充说明有不一致处,以本补充说明为准。

  6.工资挂钩单位工资增长基金计算表从今年第三季度开始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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