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计基字[87]647号
为了加快各开发小区缴纳“四源”费的进度,现将有关开发公司交纳四源费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征收“四源”费暂行规定第9条所指1986年10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系指建设单位与开发公司已签订的购房合同。各开发公司要将1986年10月1日以后至本文发文日期所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商品房(包括市政府用的市政拆迁房和领导特批用房)数量及“四源”用量提出清单,经建行开发支行审核后,分别交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热力公司、市政管理处,“四源”用一项报一项,不用不报,并由开发公司负责统一交纳。此后,各开发公司每季度末按以上程序要求报送已签合同商品房数量及“四源”用量清单,并据此交纳“四源”费。
二、由开发公司单独出售(包括部分作价转让)的配套和公共建筑,其“四源”费计入其售价组成中,由使用单位负担。
三、凡计入住宅成本的配套和附属工程,“四源”费摊入住宅商品房“四源”费中。
四、市计委1986年10月1日以前下达各开发公司的专项统建面积(如落实私房政策用房和其它专项建房任务)已确定投资包干数的,按1986年10月1日以前已签订合同的统建住宅办理。上述房屋中,各开发公司已收“四源”费的,如数交给供源单位。
五、各开发公司收、交“四源”费的工作,由建设银行开发支行进行监督检查。
1987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