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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跨省市经济联合组织的报批管理办法(暂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8-04 生效日期: 1987-08-04
发布部门: 北京市体改委办公室
发布文号: 京协字[87]011号


  为了促进本市横向经济联合的健康发展,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三十条”和北京市委、市政府“三十二条”,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企业开展横向联合,搞好服务,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需向市政府有关部门申报批准的范围
  1.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紧密型、半紧密型经济联合组织;
  2.以本市名优产品、拳头产品或外省市名优产品为龙头组成的紧密型、半紧密型经济联合组织;
  3.需在本市征地、拆迁、基建施工和能耗较高、水耗较大、有一定污染的经济联合组织;
  4.本市单位参加外省市的经济联合组织,注册登记时对方要求以政府名义出具批文的;
  5.关于科研生产联合体的报批管理,仍按照京政发(1986)160号文《关于推动科研生产横向联合的若干规定》执行;
  6.本管理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横向经济联合由各区、县、局(总公司)审批。

  二、申报成立经济联合组织需具备的条件
  1.有参加经济联合组织各方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2.有经济联合组织章程;
  3.有各成员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有生产经营或服务场所符合规定的证明;
  5.有各成员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投资证明或承担连带责任的证明文件以及财政、银行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
  6.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7.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

  三、申报批准程序
  1.经济联合组织本市各方持第二条规定文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2.本市企业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
  3.市经协办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批;
  4.经济联合组织持本市经协办同意成立的批文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四、本市各有关部门在指导横向联合时,要大力支持企业根据自身条件发展联合,切实维护企业发展联合的自主权,并努力做好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宏观指导,牵线搭桥,组织引导,总结交流,协调关系,研究政策等。要注意排除出于局部利益而进行的种种干扰。

  五、本管理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经协办解释。

1987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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