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国税[1994]06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63号《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国税发[1994]090号《通知》的规定,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由企业所在地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1994年12月17日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63号《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国税发[1994]090号《通知》的规定,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由企业所在地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1994年12月17日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