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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7-03 生效日期: 1987-07-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京政发[1987]81号

    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横向经济联合,特对实施市委、市政府《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本市横向经济联合计划,由各级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凡列入市横向经济联合计划的项目,由市计委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横向经济联合计划的重点项目是:
  (一)能源、原材料基地的开发建设;
  (二)出口产品、名牌产品、拳头产品的开发生产;
  (三)与上述两项有关的重大生产配套项目;
  (四)农副产品生产基地的开发建设。

  二、横向经济联合组织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从净收入中提取奖金的问题,可按《关于技术交易合同登记的若干规定》(市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1987)4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按《暂行规定》第八条、条十一条规定减征、免征所得税的,其减免的税款应作为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

  四、横向经济联合组织需要贷款的,可向其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对确属经济效益好、能按时归还贷款的项目,应在信贷计划内优先给予支持。

  五、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组成的跨地区独立核算的横向经济联合组织,其职工的奖金列支,可按其执行的财务制度办理。

  六、本市科研单位派往外省市人员的工资收入,由当地决定;外省市派到本市经济联合组织的技术人员的工资收入,由联合组织自定。

  七、本市企业到资源、能源比较丰富的外省市开发建设原材料基地所分得的产品,可以自行分配;作为原材料用于生产的,物资部门不得扣抵原材料分配指标。

  八、跨省市的横向经济联合组织需在本市登记注册的,须先由本市参加联合的各方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再向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具体报批办法由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九、本规定由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监督执行并负责解释。计划、财政、银行、税务、物资、劳动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具体执行本规定。

  十、本规定自1987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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