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劳计发字[1992]375号
为解决冬季烧取暖锅炉工的需要,现就简化招用手续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需招用本市农村冬季烧取暖锅炉工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可持用工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公函,直接到选定的本市郊区(县)劳动局办理招用手续,不再报经市劳动局审批。
如本市农村劳动力不能满足用工单位需要,单位要求从外省、市农村招用的,按下列规定报经批准:地处在远郊区、县的用工单位,由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局审批;单位在近郊区和市区的,须报市劳动局审批。
二、凡经市、区(县)劳动局批准招用的农村冬季烧取暖锅炉工,下一年度取暖期仍需要的,可以预约。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执行预约合同的,可在下一年度取暖期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三、各单位必须与招用的冬季烧取暖锅炉工签定劳动合同。招用的司炉工还必须具有本市区、县劳动局考核认定的证书,并应在点火期前半个月组织他们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章制度的教育,以确保锅炉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