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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2-21 生效日期: 1995-12-2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地税发[1995]218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保证我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试点意见》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研究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方案
  为适应征管改革的要求,从根本上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试点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目的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要围绕征管改革的总体思路进行,通过企业自行申报交纳税款,形成纳税人、税务代理机构和税务机关相互协调制约的汇缴机制。增强纳税人严格执行税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觉性,强化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明确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提高执法力度,使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逐步向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迈进。

  二、改革的范围
  凡在我省境内交纳企业所得税,且生产经营较正常、财务管理较规范的企业,均应实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汇算清缴主体由税务机关转移到纳税人,建立纳税人自核自缴制度,或由纳税人委托经有关部门批准有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代理申报,税务机关做好税法宣传、培训、辅导和对纳税申报的检查、稽查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学习辅导阶段。税务机关在实行汇算清缴改革之前,要认真做好汇算清缴改革的宣传辅导工作,向纳税人提供有效的税收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介绍税款计算及申报表填写方法,讲清政策,讲明方法,使纳税人能按期如实申报。要设立咨询窗口,解答业务政策问题。
  (二)企业申报阶段。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45日内依据现行税法和有关税收规定,自行进行纳税调整并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和年终应补缴(退)税额,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自行申报纳税。对不按期汇缴申报的,税务机关应依法处罚。
  纳税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代理申报。
  (三)税务部门检查阶段。纳税人汇缴结束、申报纳税以后。税务机关应在月15日前进行汇缴检查,检查面一般不得低于50%。对申报应退税的,应先行检查,并在查实后予以退税。对申报不实的,应依法对其进行补税、罚款,以促使纳税人严格执行税法和履行纳税义务。
  汇缴检查结束后,未查企业应纳入正常检查,年底前检查面达到100%。

  五、几项具体要求
  (一)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是征管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深化征管改革的需要,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二)各地要按照省局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保证企业所得税汇缴改革的顺利进行。
  (三)汇算清缴改革应从1995年度汇算清缴期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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