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黑龙江地方税务局关于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是否申报纳税的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9-06 生效日期: 1995-09-06
发布部门: 黑龙江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税联[1995]8号
纳税人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预交土地增值税。并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对于预收业务发生频繁的,可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定期申报纳税,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对于扣除项目可暂按预算成本、费用和预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待办理决算后,多退少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