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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8-17 生效日期: 1998-08-17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国税发[1998]207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10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总局的《通知》精神,省局要求各地从文到之日起至9月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及抵扣情况进行全面清理。一是自查自纠未经批准、超越权限审批抵扣问题;二是对企业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进行复查,结合纳税人划转情况,严格核实基数。对此项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将其作为挖潜增收的一项重要措施,迅速组织力量,抓好落实。工作完成后,各市、地局要将有关情况、数字统一汇总后,于10月15日前报省局。

  二、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一律报省国税局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抵扣(审批手续资料按照国税发[1995]124号文件要求办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问题,仍按黑国税发[1994]083号和黑国税发[1995]04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抵扣日期截止到1998年底,不得结转下年。

附件: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清理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8年7月3日 国税发[1998]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严格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审核,加强管理,现就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管理工作,1998年下半年要认真组织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全面清理,严格核实基数,严肃查处虚报期初存货已征税款骗抵增值税的行为。
  二、各省级税务机关应统一掌握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进度,根据各省实际情况,在确保完成和超额完成两税任务前提下确定抵扣办法,从严控制抵扣数额。自1998年7月份起,企业申报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一律报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问题,仍按国税发[1994]205号、国税发[1995]130号、国税发[1998]9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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