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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0-13 生效日期: 1994-10-13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
  为加强发票管理工作,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现就发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区县局应建立发票专用库房,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同时应建立健全发票专用库房的管理制度。专用库房应配备相应的安全防范设施。

  二、各区、县局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发票管理工作,可以在征管科内设发票组3―5人,负责发票的发售保管,检查及审批自印发票等工作。

  三、为便于集中做好发票供应工作,各区、县局应设立发票发售窗口。城区税务局设一个发售窗口,近郊远县税务局可根据本区县的实际情况适当增设发售窗口,但最多不超过5个。
  发票发售窗口要设立发票总帐,分类明细帐,现金日记帐,及时登记发票进、销、存情况,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发售窗口要严格执行市局统一规定的发票售价(价目表附后)。每天出售的工本费,经核对无误后,及时存入银行。月末终了后五日内,应将上月出售发票的工本费划拔市局发票专用帐户(帐号另行通知)。

  四、各区、县局应于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向市局报送《发票结算表》,每季度初二十日前向市局报送上季度《发票管理情况季报表》和下季度的《发票用量计划表》(表式附后)。

  五、购领发票的手续
  1、用票单位首次购领发票应持《税务登记证》和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到所在地税务机关按规定领取并填写《购领发票审批单》,经征管人员审核确定其使用发票的种类,凭其核发的《发票购领凭单》在指定发票发售窗口购领发票。以后购领发票只凭《发票购领凭单》。
  2、税务机关出售发票的数量,原则不超过用票单位一个月的用量。

  六、自印发票审批手续
  1、发票用量大或经营业务特殊的单位,经区、县税务局批准可以自印发票。区、县局应按季将审批自印发票的户数和数量报市局备案。审批自印发票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其一年的用量。
  2、申请自印发票的单位,应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报《企业自印发票申请表》,凭税务机关按审批程序核发的《印制发票通知书》,到指定印刷厂按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
  3、单位自印发票的式样由用票单位自行设计,但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发票内容,发票使用单位名称必须与《税务登记证》上的单位全称相符,且每次印制的发票字轨号码必须衔接。
  4、审批自印发票专用章一律按京地税法[1994]36号文件规定制发和管理。

  七、各区、县局要加强对用票单位使用管理发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附:(略)1、普通发展工本费价目表2、发票结算季报表。3、发票管理情况季报表。4、发票用量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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