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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航线联营协议完善情况的通报并有关价格管理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05 生效日期: 2001-03-05
发布部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发布文号: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 
 
  根据《关于对WH2137等航班价格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等问题的通知》,为强化联营航线分配约束机制,规范航线价格行为,联营航空公司北京-广州、北京-深圳、上海-广州、上海-深圳、上海重庆、广州-昆明、成都-深圳7条联营航线的协议条款进行了完善,自3月1日起扫行。现对协议完善情况进行通报并有关价格问题通知如下: 
  一、 协议条款中分配系数的调整情况 
  北京-广州航线:分配系数由原来的A:B:C=7:3:0调整为A:B:C=5:5:0; 
  北京-深圳航线:分配系数由原来的A:B:C=7:3:0调整为A:B:C=6:4:0; 
  上海-深圳航线:分配系数由原来的A:B:C=8.8:1.1:0.1调整为A:B:C=8.6:1.3:0.1; 
  上海重庆航线:分配系数由原来的A:B:C=7:2:1调整为A:B:C=5:4:1; 
  广州-昆明航线:分配系数由原来的A:B:C=7:2:1调整为A:B:C=2:8:0; 
  成都-深圳航线:分配系数由原来的A:B:C=8.1:1.7:0.2调整为A:B:C=7:2.8:0.2; 
  广州-上海航线按照超额留成比例由70%调整为65%,计算公式为:超额留成=月承运旅客数总量*(承运 旅客比例-投入座位比例)*65%*结算价格。 
  二、 轧差上限和结算价格问题 
  上述7条航线中,设立轧差上限的北京-深圳、北京-广州、广州-昆明、上海-深圳4条航线,轧差上限取消;结算价格继续按照协议中原条款执行。 
  三、 销售价格问题 
  在完善联营协议分配条款的基础上,上述航线试运多级票价体系,在公布票价基础上,建立有严格限制条件的特种票价,特种票价实行明码实价、明折明扣,在限制条件上,参照国际上通用的“提前购票期限”的做法制定,折扣幅度根据购票时限控制,报民航总局批准后执行。 
  对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报的7条航线试行的特种票价(附后),总局同意自3月6日起试行。联营各方均可按照该特种票价(包括范围、期限和限制条件)执行,适用舱位可根据本公司对应舱位管理。航空公司收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在计算机订座系统及有关媒体对外公布,并及时通知到本公司各销售部门和民航销售代理人,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民航总局。 
  附:7条航线特种票价(略) 
 
 
 
民航总局 
二00一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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