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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外地政府驻北京联络处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5-12 生效日期: 1992-06-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地政府驻北京联络处的服务和管理, 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外地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驻北京联络处( 以下简称驻京联络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 以下简称北京市经协办) 是驻京联络处的管理部门, 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 凡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驻京联络处, 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 向北京市经协办办理登记手续, 领取管理登记证。

  第五条 驻京联络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须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办理的批准文件;
  二、派出地政府确定该驻京联络处职责、任务、隶属关系、行政级别、人员编制、机构设置、负责人任职的文件, 以及工作人员名册;
  三、办公地址和联络电话, 办公用房证明书( 产权证书或承租合同) 。

  第六条 管理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每年的第一季度, 驻京联络处应办理当年的登记手续。

  第七条 驻京联络处应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第八条 北京市经协办负责向驻京联络处传达或直接发给与其工作有关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

  第九条 由派出地调入驻京联络处的工作人员, 一律申报北京市暂住户口。已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同意申报北京市常住户口的驻京联络处工作人员, 其户口由所在驻京联络处集体管理, 不得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
  人员调整办理户口迁入迁出, 凭北京市经协办出具的证明, 向北京市公安局申请办理。

  第十条 驻京联络处所需工勤服务人员, 原则上应从北京市招用, 所需干部也可从北京市在职干部中聘用, 通过北京市劳动、人事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 应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

  第十二条 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外地企业驻北京联络处, 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经协办负责解释。北京市经协办可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作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2年6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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