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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商业部等单位关于一九八六年商业体制改革几个问题报告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9-22 生效日期: 1986-09-22
发布部门: 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税务局、财政局、财政二分局:
  现将财政部(86)财税字第261号《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商业部等单位关于一九八六年商业体制改革几个问题报告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财政部《通知》第一条“……出租单位提供的流动资金的利息也可税前列支”。是指经营者支付,给出租单位提供的流动资金的利息,可在税前列支,其列支标准,按市税务局(86)市税二字第474号补充规定”二、关于租赁费列支标准问题”第2点的规定办理。
二、 财政部《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从1987年1月1日起执行。
  1986年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的小型商业企业,仍按市税务局(86)市税三字第323号,(86)市税二字474号的规定执行集体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仍按原规定报送会计报表,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
三、 国务院国发(1986)56号《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商业部等单位关于一九八六年商业体制改革几个问题报告的通知》的主要精神,在市政府《关于国营和集体商业、服务业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市税务局(86)市税三字第323号,(86)市税二字第474号,(83)市税二字第638号,(86)市税三字第722号文件中已经体现和贯彻,因此,本通知不再附发国务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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