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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行农业特产税改革试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15 生效日期: 2003-07-15
发布部门: 甘肃省
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03]7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农业税收征管,促进全省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从今年开始进行农业特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一、农业特产税改革的必要性 
  农业特产税是上世纪90年代初,国家对农业特产品征收的农业税收。自开征以来,我省农业特产税增长较快,对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我省粮食供求关系由长期短缺到总体平衡、略有节余的转变,继续征收农业特产税,已不利于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不利于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也不利于规范农业税收征管行为、改善征纳关系。近年来,我省在依法据实征收农业特产税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2002年,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中,适当降低了部分农业特产品的税率,对部分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种植的农业特产品改征农业税,使我省农业特产税的征收范围大幅度缩小。同时,通过建立健全征收台帐,严格征管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业特产税征收不规范的问题,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奠定了基础。但是,由于农业特产品量大面宽,市场价格变化多样,实际收入很难确定,农业特产税据实征收难的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群众意见较大。进行农业特产税改革,不仅有利于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也符合广大农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势在必行。 
  二、农业特产税改革的原则 
  农业特产税改革就是各地在自行消化财政减收的前提下,对部分农业特产品(除烟叶外)不再单独征收农业特产税,改为征收农业税。由于我省各地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一些地方财政对农业特产税的依赖程度较高。为此,农业特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自主决定。目前,暂不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开。是否进行改革试点,由各市(州、地)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情况、财政收入状况以及农业特产税占当地财政收人的比重等多种因素自行决定。可以在全市(州、地)全面推开,也可以选择部分县(市、区)先行试点。进行试点的县(市、区),要注意考虑毗邻县(市、区)农民负担问题,防止和避免引发新的矛盾。 
  (二)量力而行,稳步推进。进行试点要充分准备,谨慎操作,平稳推进。既要考虑规范农业税征管、减轻农民负担的因素,也要考虑当地财政收入的实际情况。经济条件较好、财力允许的地方,可以从2003年起全面进行农业特产税试点工作,也可以制定计划,分品目、分年度逐步进行。财力困难的地方可以先选择一些收入较小、取消或改征农业税后对总体财力影响不大的品目先行试点,待改革取得一定经验或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取消。 
  (三)开源节流,妥善解决改革后形成的财力缺口问题。对取消农业特产税或将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后减少的财政收入,主要由各试点地区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地方经济,以及深化乡镇机构改革、调整教育布局、裁减冗员等途径自行消化解决。绝不能将改革后形成的财力缺口转嫁到农民头上,增加农民负担。省财政也将综合考虑各地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三、几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农业特产税改革试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艰巨。各级政府特别是领导同志,一定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农业特产税改革的重要性,把农业特产税改革试点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要周密部署、统筹考虑、精心组织、细致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要采取多种途径,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宣传,把政策原原本本的交给群众,让广大农民积极参与改革,支持改革,形成有利于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扎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省上将印发农业特产税改革试点的具体政策,各市(州、地)要根据省上的统一安排部署,按照“减轻、规范和稳定”的原则,扎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先行试点的地方要组织人员,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认真调查了解当地农业特产品的种植、销售情况,实事求是地测算农业特产税改革后当地财政收入增减变化,提出切合实际的改革试点意见。暂未进行试点的地方,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测算,制定改革计划,建立健全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台帐,为下一步改革奠定基础。各市(州、地)的试点改革意见要上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严格执行各项改革政策。改革试点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上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规定。生产环节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后,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应以1998年前5年的农作物平均常年产量核定,税率按照省政府在农村税费改革中规定的农业税税率执行。常年产量和计税面积要张榜公布,征求农民意见,得到农民的签字认可。毗邻或同等级土地的常年产量应保持一致。坚决杜绝为增加财政收入人为高估常年产量和虚增计税面积的错误做法。暂未进行特产税改革的地方,继续执行原有的政策,不得擅自扩大农业特产税计税面积,高估农业特产品产量,更不得采取强制手段按人头或田亩平均摊派农业特产税。 
  (四)严明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农业特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不认真执行中央和省上改革政策,造成农民群众集体上访或恶性案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二○○三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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