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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7-07 生效日期: 1986-07-07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京政发[1986]9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原则上采取“计划管理,政策引导”的管理形式。国营企业要按规定向主管部门编报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于上年十月底前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对各单位报送的年度收支计划,要进行认真的审查。

  二、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在资金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性质和数额大小,采取以下几种管理形式:
  1.对预算外资金收入数额较大和行政性的收费,如市交通运输总公司公路管理处的养路费收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市场管理费、商标注册费、证照费等,采取由同级财政部门“集中管理,专户存储”的管理形式。具体单位和收入项目及帐户处理手续,由同级财政部门商银行等有关部门确定。为了不影响各专业银行的信贷计划,对财政部门“集中管理,专户存储”的预算外资金,要按照银行对资金管理的分工,由财政部门分别在各专业银行开立帐户。
  凡确定由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存储预算外资金的各单位,要在一九八六年七月底以前对预算外资金结余存款进行一次清理,并交存到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开立的“预算外资金专户”,以后按月交存。
  各存款单位要在年度开始前一个月内,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年度分季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表式由同级财政部门另发),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根据各单位的交款情况,按季拨款。存款单位如遇特殊需要,可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追加拨款。
  2.对预算外资金收入数额较小的,采取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计划的管理形式。具体单位和收入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
  采取这种管理形式的单位,要于年度前一个月内,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年度分季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表式由同级财政部门另发)。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通知单位按批准的计划执行,并抄送单位开户银行。
  3.对零星的预算外资金收入,采取由主管部门审批计划的管理形式。具体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采取这种管理形式的单位,要按规定向主管部门编报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通知单位按批准的计划执行,并汇总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投资时,要严格控制,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和市计委、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市建设银行一九八五年联合下达的《关于重新修订基本建设自筹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办理。

  四、各部门、各单位的各项预算外资金收支,都必须由本部门、本单位的财会部门统一管理,并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单独设帐核算,要做到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帐物相符。任何部门或单位都不得私设“小钱柜”,更不准把预算外资金收入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或进行私分。

  五、各区、县、局、总公司都要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和季度收支情况。由市财政局汇总后上报财政部。市财政局要按季度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并抄送市计委、统计局。

  六、管好、用好预算外资金是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的共同任务。各部门要从有利于加强管理出发,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加强监督,共同做好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管理,都要接受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七、各区、县、局、总公司可根据本通知的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执行中的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一九八六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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