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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委统战部、市劳动局、市人事局转发中共中央统战部等五个部《关于解决宽大释放和转业安置的原国民党党政军转人员生活待遇方面几个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5-06 生效日期: 1986-04-01
发布部门: 中共北京市委统战部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1986]民社字213号

各区、县委并统战部,各区、县政府并劳动局、人事局(科)、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及高等院校:
  现将中共中央统战部、劳动人事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关于解决宽大释放和转业安置的原国民党党政军特人员生活待遇方面几个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市从一九七五年以来,先后安置了宽大释放和转业的国民党党政军特人员约一千一百人,根据五部文件精神,作以下规定:
  一、 凡在企业、事业和劳改单位领取原工资或生活费的,生活补贴从一九八六年四月起由原所在单位发给。

  二、 凡由民政部门给予补助的,从一九八六年四月起,对原国民党刑满释放转业安置的人员(无工作)仍发给退养补贴,属城镇居民户口的,每人每月生活补贴费提高到三十五元,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生活补贴费提高到三十元。对一九八二年刑期未满,宽释未安置工作的原国民党人员仍按社会救济标准掌握。所增加的费用由各区、县财政解决。
  对原未给予生活补贴,现因情况变化,生活困难,符合享受社会救济条件,需民政部门给予生活补助的,经区、县统战部门审定后,由民政部门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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