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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统计局、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使用办法的暂行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1-11-29 生效日期: 1991-11-29
发布部门: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发布文号: 京计综字[1991]第1195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各人民团体,北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银行北京市分行,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31号)和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建立《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精神,为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经北京市有关部门共同研究,1992年继续实行《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制度并扩大使用范围。新的1992年《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总结了前两年的实践经验,贯彻了简便、适用的原则。现将《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使用办法暂行规定如下:
  一、使用范围:
  《工资基金管理手册》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下列单位:
  1.全民所有制和城镇集体所有制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在京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
  2.其他所有制单位。指全民与集体合营、全民与私人合营、城镇集体与私人合营、中外合营、中外合作,华侨或台港澳工商业者经营、外资经营、与台港澳工商业者合营等的企业。
  3.城镇私营企业。
  4.外省市企业、机关事业等各类驻京办事机构和经营单位。乡镇集体企业暂不使用《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二、使用办法:
  1.《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只限于上述规定范围内的独立核算单位使用,原则上一个独立核算单位只能使用一本。非独立核算单位、联营企业不单独使用《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市属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使用两本以上《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须报经市劳动局、人事局批准。中央所属企业、事业单位需使用两本以上《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商北京市劳动工资联合审核办公室办理。
  2.中央在京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须经其主管上级单位盖章后方可启用,其工资总额计划由主管上级核批在有关栏目中,并加盖公章后再领取新年度工资。
  3.市属全民企业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由各区、县、局(总公司)及计划单列企业的主管劳动工资部门,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和市劳动局核定的挂钩、包干工资的有关规定,编制每个企业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同时按要求填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并加盖公章后再到银行领取新年度工资。执行中如有调整,亦按上述程序办理。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其他所有制性质的各类企业由其主管上级的劳动部门按有关规定核批,并加盖公章。各区、县、局(总公司)在编制所属企业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和填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后,要分别按全民企业和集体企业列表汇总,报市计委、市劳动局备案。
  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须经各区、县、局(总公司)、各社会团体主管部门盖公章后方可启用,其中全民单位的工资总额计划,由主管劳动工资计划管理部门,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北京市劳动工资计划,分解在有关栏目中,加盖公章,并报经市人事局审核后再领取新年度工资。如有调整计划,亦按上述程序办理。
  集体所有制和其他所有制性质单位和外省市驻京单位,由其主管上级按有关规定核批,并加盖公章。
  4.自1992年2月份起,所有《工资基金管理手册》都必须有联审办公室签章才可领取工资,否则银行暂停支付。
  5.各单位支取工资时,必须按《工资基金管理手册》说明中有关各项内容如实填写。如支取工资总额超过主管部门核批的数额时,应与上级核批单位研究解决,未经批准核增的,银行暂停支付超额部分工资。
  6.国家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未下达前,主管部门对其所属基层单位,可按上年度同期实际支付工资总额,扣除其中应扣出的部分,填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由开户银行监督支付,待北京市劳动工资计划下达后,再按计划进行调整。
  7.机关事业单位《核定编制人数》由基层单位填写,主管部门审查,编制部门核准签章。

  三、发放办法
  北京市《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由北京市劳动局、人事局、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联合印制。各独立核算单位可到各银行分理处购买。

  四、使用期限:
  《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使用期限暂定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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