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用于基本建设的自筹资金必须在建设银行存足半年才能使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2-19 生效日期: 1986-02-19
发布部门: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发布文号: 京计基字[86]147号

  根据国家计委下发的“第七个五年基本建设计划(草案)”和“一九八六年基本建设计划(草案)”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用于基本建设的自筹资金。从一九八六年起,必须在建行存足半年才能使用,即当年一月份存的,七月份可以使用;当年二月份存的,八月份可以使用,以此类推。我们将在每年七月份,根据各单位交存资金的时间和六月三十日止的存款额,重新核定自筹基建计划,对存款不足的单位,将相应核减其自筹基建计划指标。一九八五年存入建行的资金仍可在一九八六年上半年使用。
  请各单位根据上述规定和本单位项目的建设进度,及时将资金交存建设银行。建行各支行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存款时间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拨付。
  集体所有制单位可按照上半年存下半年用,上年存下年用的规定办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