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教育局关于禁止中、小学校出租校舍和利用校舍开办旅馆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1-23 生效日期: 1986-03-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京政发[1986]7号

为加强中、小学校校舍和场地的管理,保证教学条件,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市城乡各中、小学校的校舍和场地,一律禁止出租。禁止利用校舍开办旅馆。

  二、学校在不影响本校正常教学的情况下,可允许校外单位或个人借用校舍举办教育事业。

  三、校外单位和个人借用校舍举教育事业或因其他特殊需要借用校舍和场地的,必须由学校报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借用期超过半年的,须报市教育局批准。

  四、学校可对借用校舍和场地的单位或个人收到管理费。收费标准按市教育局、成人教育局、财政局的规定,严格执行。
  所收管理费的用途,由学校报区、县教育局备案。

  五、本规定实行后再出租校舍和利用校舍开办旅馆的,一经发现,即由区、县教育局中止其租赁关系和停止其经营,没收出租校舍和经营旅馆的收入,并追究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六、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六年三月一日起实行。

 

北京市教育局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