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黑劳发[1998]31号
各市、地劳动局,省农垦总局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部颁布的《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一日
黑龙江省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经济建设的需要,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劳动法》和劳动部颁布的《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各类实施技术工种培训的职业培训实体。
第三条 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并按照有关规定,经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考核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包括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作为就业、上岗、开业的依据,实行持证就业上岗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工种是指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工种(职业)。技术工种目录按照劳动部确定并颁布的执行。
第五条 充分发挥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在职业技能培训方面的骨干和龙头作用,引导其根据市场需求,积极开展技术工种培训工作。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公民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开展社会职业培训机构,依法对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进行就业上岗前培训。
关联法规:
第六条 各类职业培训实体必须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或岗位规范,制定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进行规范化培训。
第七条 对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的培训期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学徒工的培训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确定的期限执行;
转岗、转业人员的培训期限按照岗位规范要求确定;
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学员的培训期限按规定的学制(期限)执行;
个体户、私营企业人员的培训期限,按个体劳动者协会或私营企业协会确定期限执行。
第八条 凡属国家规定的需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其高级工考核鉴定由市地负责,由省劳动厅负责证书的验印。中式烹调等8个工种高级工考核鉴定及发证仍由省劳动厅负责。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知识的培训、考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职业介绍机构对从事技术工种的求职者,须凭职业资格证书办理有关推荐、介绍手续;对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者,不得推荐、介绍其从事技术工种(职业)。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录用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时,应优先录用经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对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而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不得办理有关签订劳动合同、转正、转岗手续。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签证机关对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的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劳动合同,不予鉴证。
第十二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个体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检查。对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用人单位以及职业技能培训实体执行技术工种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按照《黑龙江省劳动监督检查条例》规定处理。
关联法规:
第十四条 各市、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实行《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规定》的61个技术工种目录
机械行业:12
钳工、车工、镗工、铣工、磨工、铸造工、锻造工、电焊工、气焊工、电工、模样工、热处理工
建设业:4
混凝土工、起重机驾驶员、塔式起重机驾驶员、电梯安装维修工
交通:2
汽车维修工、汽车驾驶员
电子工业:6
无线电机械装校工、无线电装接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计算机调试工、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无线电调试工
内贸行业:5
制冷设备维修工、家用电热器与电动器具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眼镜验光员、熟肉制品加工工
农业:2
乳品检验工、农机维修工
矿山采选业:2
爆破工、瓦斯检查工
技术监督行业:3
长度量具计量检定工、衡器计量检定工、食品检验工
兵器工业:2
摩托车调试维修工、火药药理分析工
新闻出版行业:6
自动照相排版工、电子分色工、印刷机械维修工、印刷电器维修工、图书发行员、音像发行员
广播电影电视业:1
广播电视天线工
中医药:6
中药材采购员、中药调剂员、中药验收员、中药炮炙工、中药针剂工、中药质检工
其他:10
中式烹调师、西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面点师、餐厅服务员、美容师、按摩师、音响调音员、推销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