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乡镇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7-18 生效日期: 1994-07-18
发布部门: 北京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税二[1994]429号

各郊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鉴于我国税制改革中集体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八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企业所得税的比例税率,并下设两档低税率,因此我市在1993年制定的乡镇集体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已不适应需要,经对部分区县分局调查,并依据《征管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我市乡镇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率进行调整,并明确以下几点,请依照执行。
  1、调整后的所得税征收率如下:
  年收入(万元)  征收率(%)
  50以下(含50)  1.5
  50—150(含150)  2.0
  150以上  2.5

  2、企业所得税额的计算,依企业实际营业收入乘以所得税征收率,即为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3、实行所得税征收办法征收所得税的企业,仍按照原市局京税二[1993]311号文件规定的范围严格掌握,不得扩大实行范围。

  4、各企业按月计算征收所得税,对年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年终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5、各级税务部门应积极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和有关帐薄,逐步从按征收率征收所得税向查帐核实征收过渡,争取在近几年内全部实行查帐核实征收办法。

  6、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1994年7月18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