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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征税问题的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6-13 生效日期: 1985-11-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 市税二[1985]404号
现将财政部(85)财税字第109号《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办资企业征税问题的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本规定自1985年11月1日起执行。
我市在深圳经济特区经营的集体、个体以及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税后分得的利润处理,将另行规定。
附件:财政部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征税问题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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