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处理我市零售粮店面袋积压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07-04 生效日期: 1994-07-04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粮食局
发布文号:

城近郊区粮食局、财政局,市财政二分局:
  为了落实市领导的有关指示精神,帮助粮食零售粮店解决困难,根据市粮食局提供的积压面袋数量,并经财、粮两局核实,报请市领导批准,现对粮价放开前积压的面袋进行一次性处理,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现就处理我市零售粮店面袋积压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处理范围:此次处理我市零售粮店积压的面袋,必须是我市粮价放开前(即1993年5月底前)库存积压的面袋,1993年6月1日以后的库存面袋不属于此次处理范围。

  二、 鉴于城近郊区粮店比远郊县面袋积压数量大,时间长、问题更突出,且远郊县有些单位在去年粮价放开时已做了处理,此次先解决城近郊区粮店积压的面袋问题,远郊县待进一步核实后,比照城近郊区办法办理。

  三、 补贴标准:对处理面袋的差价损失,由财政从处理陈次粮专项基金中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是:每条面袋补贴0.6元。此款由市财政局直接专项拨付城近郊区粮食局,由市粮食局及城近郊区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四、 处理要求及奖励办法:对于处理面袋的变价收入和财政补贴的差价收入,粮食部门应按现行会计制度要求处理。为调动企业处理面袋积极性,减少损失,面袋处理后有盈余的单位,可以盈余中拿出一部分资金,对处理好的单位及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面袋处理后有缺口的单位,不足部分由企业自负。

  五、 此次核销面袋是为了减轻零售粮店负担,扶持其尽快“脱困致富”。

  今后粮食企业应加强对面袋的日常管理,及时回空给加工单位、面袋的降等、报废列入企业正常经营损益,财政不再给予补贴。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