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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务市场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1-04-10 生效日期: 1991-05-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管发字[1991]105号

(2002年3月20日发布的《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将本文废止)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务市场管理,保障劳动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1991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劳务市场的管理。


    第三条    开办劳务市场必须经市劳动局批准,并核发《北京市劳务市场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    开办劳务市场,需由开办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劳动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1.开办劳务市场申请书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劳务市场服务组织章程;
  3.劳务市场服务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情况的文件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任职文件、照片和简历);
  4.劳务市场活动场所证明(包括产权证明、租赁证明,租赁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
  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五条    市劳动局审批开办劳务市场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颁发、公告。
  (一)受理:申请开办劳务市场的单位须提交本规定第 条规定的文件、证件和《北京市劳务市场开办审批表》,否则不予受理。
  (二)审查:依据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北京市劳务市场开办审批表》,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开办条件。
  (三)核准:经过审查和核实后30日内,做出准许或不准许开办劳务市场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四)颁发《许可证》:对准许开办劳务市场的,核发《许可证》。
  (五)公告:对核准开办劳务市场的,由市劳动局发布公告。


    第六条    劳务市场服务组织变更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活动方式和活动期限,必须事先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劳动局批准,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    劳务市场服务组织因各种原因终止活动,应在终止活动后10日内到市劳动局办理注销手续。
  劳务市场服务组织领取《许可证》后满3个月仍未进行活动的,视为终止活动,责令其办理注销手续。


    第八条    劳务市场服务组织办理变更、注销的程序与开办审批程序相同。


    第九条    北京市劳动局对《北京市劳务市场许可证》实行年度检验制度。年检时间为每年第二季度。年检合格的,由市劳动局在《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验戳记。


    第十条    《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样效力。《许可证》正、副本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和擅自复印。


    第十一条    劳务市场服务组织遗失《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必须登报声明,并在登报后三个月内到市劳动局申请补领。申请补领程序与开办审批程序相同。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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