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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审计暂行规定》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1-26 生效日期: 1998-01-26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对《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审计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1、《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审计暂行规定》修改为《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审计规定》。

 

  2、第四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农村合作基金会;”

  3、第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十)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融资活动;”

  4、第十八条修改为:“被审计单位、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有关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提供财务计划、帐簿、凭证、会计报表、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文字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1998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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