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级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实行公费医疗经费由医疗单位包干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5-18 生效日期: 1994-05-18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公医办,各有关医疗单位:
  根据财政部(92)财文字第010号“关于加强公费医疗管理严格控制公费医疗经费过快增长的通知”的要求,我市于1992年7月发出了“关于公费医疗经费实行医疗单位管理的通知”。目前,除个别区县外,在区县级享受公费医疗单位中基本上实现了公费医疗经费由医疗单位包干管理。对市级单位,我们在有关区公医办的共同配合下,先后在积水潭、宣武、友谊、天坛、朝阳和公安六所医院进行试点。实践证明,公费医疗经费由医疗单位包干管理的做法是可行的,它是加强公费医疗管理,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的有效途径。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市级单位视财力情况逐步推广公费医疗经费由医疗单位包干管理的改革办法,现通知如下:
  一、经费包干管理的范围和原则
  1.就近定点、相对集中。城区市级享受单位,确定经费包干管理的原则应在本单位的合同医疗单位,如因享受单位人员较少,包干管理确有困难者,可调至较近的市级医疗单位集中管理。
  2.办公地点在郊区县的市级享受单位,因驻地分散,单独包干管理确有困难者,可纳入到区县级单位的经费包干管理范围内,由区县公医办统一管理。
  3.驻地在郊区县和城乡接合部的市级单位,因就诊不便,原合同医疗单位属于跨区县指定者,有关区县公医办可将公费医疗经费包干的定额指标,拨到享受单位的合同医疗单位包干管理。

  二、经费包干定额指标的确定
  1.定额指标:根据上年的实际支出水平,剔除不合理的增长因素,并综合考虑合理的增长因素,确定当年经费包干定额。确定以后年度的定额指标,按上述原则一年一定。1994年的定额指标,暂定为年人均410元(含市对区县财政包干数中的60元)。远郊区县的定额指标,根据各区县的具体情况酌定。
  2.包干人数:以上年决算报表的年末人数为准。由甲包干管理医疗单位调到乙包干管理医疗单位的享受单位,包干经费指标应随单位的转移按月平均计算,划转到新的接收单位(原则上年度内不予调整包干医疗单位)。当年调出包干医院的享受单位,市将按包干时核定的人数予以核减包干经费。调出单位享受市级原统一定额标准。新增单位的经费补助标准,按原渠道根据市里当年对新增单位人员的补助标准,由区县公费医疗办公室补给医院。
  3.包干经费的开支范围:根据国家规定的报销范围和“关于加强本市公费医疗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要求与医疗单位、享受单位和职工个人三方挂钩的原则,承担经费包干管理的医疗单位,在给享受单位报销医药费时,按以下比例支付:
  (1)享受单位所需医药费在经费包干定额指标50%(含5%)以下部分,实报实销(符合报销范围者至下同);
  (2)享受单位所需医药费在50%以上,不超过定额指标者,医疗单位给予报销80%,享受单位负担20%;
  (3)享受单位所需医药费超过定额指标以上部分,医疗单位负担超过部分的20%,另80%由享受单位负担;
  (4)因患疑难重症,当年累计用费超过万元以上的患者,其超万元以上部分,医疗单位负担10%,另90%由享受单位负担;
  (5)纳入远郊区县公医办统一管理的市级单位,职工就诊所需医药费的报销比例,参照区县级享受单位的管理改革办法执行;
  (6)公费医疗就诊所需医药费要与职工个人挂钩,具体挂钩比例,由区县公医办、医疗单位和享受单位商定。

  三、考核奖罚及其它有关规定,参照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1993年5月16日京卫公字(1993)2号《关于扩大医疗单位包干管理经费试点单位的通知》执行。考核指标,以当年市卫生局、市财政局下达的包干定额指标为准。

附: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医疗单位包干管理公费医疗经费试点单位的通知
(京卫公字(1993)2号)
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区卫生局、财政局、公医办:
  为了探索医院管理公费医疗经费的经验,1992年在积水潭、宣武两所医院进行了医院包干管理公费医疗经费的试点工作,一年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落实我市1992年“关于公费医疗经费实行医疗单位管理的通知”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积水潭、宣武两所医院试点的基础上,94年在友谊、天坛、朝阳、公安等四所医院扩大试点范围。现将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的目的和指导原则
  “保证职工的基本医疗,克服浪费,有效的利用卫生资源,有利于保护劳动力和促进生产的发展”。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建立和完善医院内部的约束机制,保持公费医疗经费的适度增长,探索医院管理公费医疗经费的经验。
  二、管理责任及要求
  1.对本院所有公费医疗合同单位(包括大专院校、中央、市属、区属)及接收的转诊转院公费医疗病人都负有管理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把公费医疗管理纳入医院管理的议事日程,结合本院的管理任务,制定实施细则。
  3.成立有医院主管院长参加的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加强对公费医疗的领导与管理,配备专职管理干部。建立公费医疗专室或专台,实行凭证就医、现金交费、双处方和使用门诊病历(大学生除外)的就诊制度。
  4.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医务人员了解公费医疗改革的目的、意义、政策及措施,遵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的医疗原则。在保证基本医疗的前提下,控制过度消费,努力减轻国家、单位和个人的负担。
  5.加强对公费医疗合同单位的监督指导,帮助享受单位搞好预防保健工作,了解和掌握各享受单位人员的健康情况和经费支出情况,按时向区公医办报送经费支出统计报表。年度支出情况报表要抄报市公医办和市财政局文教处。
  三、对市级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实行公费医疗经费由医院包干管理的办法。
  1.根据各医院上年度公费医疗经费实际支出水平,剔除不合理增长因素,增加药品、医疗收费等合理增长因素,医院包干指标一年一定。1993年对医院的包干经费标准按年人均360元计算执行(其中含市对区县财政包干数中的60元)。
  2.包干人数以1992年决算报表的年末人数为准(见附表),包干经费中考虑了当年包干单位人员的自然增长因素。
  对当年调出包干医院的享受单位,市将按包干时核定的人数予以核减包干经费。调出单位享受市级统一定额标准。新调入单位也要纳入医院公费医疗管理范围,经费的补助标准不执行包干核定标准,按原渠道,根据市里当年对新增、调人单位人员的补助标准由区公费医疗办公室补给医院。
  3.包干医院对享受单位的医药费年人均支出(含万元以上支出部分至下同)在200元以下(符合报销规定且扣除职工个人应负担的部分至下同)应予实报实销;年人均支出在200一360元的部分给予报销的80%,另20%由享受单位负担;年人均支出超过360元以上部分,医疗单位根据包干经费的使用情况,视各享受单位的管理和医药费开支情况予以补助(具体补助比例见“考核奖罚办法”)。
  4.对患疑难重症用费超过万元以上患者的医药费,其超万元以上部分医院负担10%,另90%由享受单位负担。如遇危重病人用费较多,享受单位负担确有困难者,由医院汇总,经区公医办审核,报市公医办、市财政局文教处审定后酌情解决。
  5.包干医院自身的公费医疗管理要与其它单位一个标准,由市、区公医办监督执行。
  公费医疗经费要与职工个人挂钩,挂钩比例由各区公医办、医疗单位和享受单位商定。
第四条   考核奖罚办法
  由市、区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共同对医院经费包干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1.医院按照管理要求,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取得显著成绩,市财政在安排卫生专项经费时将优先考虑。
  2.在考核中,对有严重违纪现象的医院,市、区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要按规定进行处理。对管理不善、浪费严重的医院,市财政将扣减其专项经费。
  3.医院承担的包干单位公费医疗经费年人均支出水平(万元以上支出不计算在内至下同)控制在360元以内(含360元),市财政局将包干经费结余的全部奖给医院。医院可在10%以内掌握,用于医院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宣传、改善办公条件等;另90%转专用基金中“事业发展基金”科目,用于购买医疗设备。医院承担的包干单位公费医疗经费年人均支出在360元一400元之间,医院将包干经费结余部分,全部用于补助享受单位医药费开支;年人均支出超过400元,医疗单位要负担超过部分的20%。负担费用由区公费医疗办公室从下一年度的经费中扣除,另80%由享受单位负担。
  4.如遇重大政策调整,经协商,将对各医院包干定额指数,做相应调整。
1993年5月16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4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