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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加强药品质量监督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7-23 生效日期: 1990-07-23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现将卫生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卫药字(90)第12号文“关于加强药品质量监督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搞好抽验工作,是我们搞好药品监督工作的重要一环,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通知如下:
一、市、区(县)药检所要搞好抽验工作。总体要求:全市抽验品种覆盖率争取在三年内达到95%以上。对每个单位抽验,一般年抽验率可以在被抽验单位生产、经营批次量的10%以下进行抽验。该项指标不能完成全市抽验计划时,可适当扩大被抽验单位的抽验率。要按管辖的范围进行抽验,以免发生重复抽验,具体抽验计划每年由市卫生局下达。
二、各药品生产单位、经营单位和医疗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二部一局文件有关规定,不得拒绝抽验。
三、根据文件精神,卫生部已停止执行(88)卫药字第19号“关于实行报验制度的通知”,因此,自本文接到之日起停止执行(88)京卫药字第579号“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实行药品报验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四、今年下半年计划抽验药品3000件,其中生产单位500件,经营单位1400件,医疗单位1100件。抽验工作由市药检所承担1000件,区、县药检所承担2000件,具体方案见附件。抽验方法和品种由市药检所提出报市卫生局审核后下达。市、区(县)药检所要按计划抽验,抽验时要注意到点和面,避免漏检。
五、药品检查机构收取的药品审批、监督检查收入用于抵顶支出,通过“抵支收入”科目核算,定期转入予算内列收列支。对于实行权责发生制的药品检验机构,为了便于核算,特在总帐科目“其他收入”(编号506号)下增设一级明细科目。“药品检验收入”(编号5)。
六、区县药检所应于每年6月15日、12月15日之前,把抽验情况上报市药检所,市药检所汇总后于每年的1月15日和7月15日报告市卫生局,每半年发布一次质量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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