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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营出口企业减产留用资金使用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7-09 生效日期: 1990-01-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京财贸[1990]1090号
一、 各自营出口企业年度终了后,对根据市经贸委下达的承包指标,实现减产增盈留用资金中的几项基金按以下比例分配:20%转入企业风险基金,35%转入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其余45%按5:3:2的比例分别转入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企业后备基金。 二、 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企业后备基金的使用按照北京市财政向京财商(88)2282号文件“关于外贸体制改革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和有关外贸企业财务制度执行。 三、 本规定自1990年1月1日起执行。1989年减亏留用资金的使用亦按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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