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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5-22 生效日期: 1990-05-22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保发字[1990]129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及有关规定,我市将对生产此类产品的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并在今年内完成对23种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名单附后)的发证工作。对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劳动部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为搞好审查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北京市劳动局负责对北京地区生产23种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进行初审。

  2.各有关企业在初审前,其产品必须经北京或武汉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站检验测试,并持有产品合格证明。

  3.……凡初审合格的企业,可以向劳动部申请领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4.今后,凡未领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能生产23种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违者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初审工作的具体事宜请与北京市劳动保护检测检验所联系。
  附:23种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品名

  1.安全帽;  2.过滤式防毒面具面罩;

  3.安全带;  4.电焊护目镜和面罩;

  5.安全网;  6.防静电导电安全鞋;

  7.长管面具;  8.过滤式防微粒口罩;

  9.防冲击眼护镜;  10.防静电工作服;

  11.防酸工作服;  12.防静电手套;

  13.防酸手套;  14.防噪声护具;

  15.防尘口罩;  16.炉窑护目镜和面罩;

  17.皮安全鞋;  18.阻燃防护服;

  19.防酸碱鞋;  20.胶面防砸安全鞋;

  21.防穿刺鞋;  22.绝缘皮鞋。

  23.低压绝缘布面胶底绝缘鞋。

注:序号1-14产品由北京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
  检验中心站检验。
  序号15-23产品由武汉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
  中心站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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