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改进市财筹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三材”供应和财务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5-03 生效日期: 1990-05-03
发布部门: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在目前金属、木材、水泥(下简称“三材”)价格实行双轨制的情况下,为了改进对市财筹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三材”供应和财务结算办法,现作如下规定。

  一、市基本建设物资配套办公室(下简称物资配套办公室)对用市财筹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所需“三材”,实行用材总量计划控制,配套供应。
  1.凡列入市计委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并用市财筹投资安排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均由物资配套办公室按项目实行用材总量控制,计划管理,配套供应,并要逐步做到的“三材”直接供应到施工现场。
  2.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要按品种列明“三材”用量,施工图设计要按品种、规格列出“三材”用量明细表,由项目的主管局、总公司或区县计委在该项目开工前报物资配套办公室(并附该项目的年度用料计划),作为供应“三材”的依据。物资配套办公室依据年度“三材”使用计划预拨开工用料,依据施工图“三材”用量明细表核定。超出施工图设计的“三材”用量,未经市首都规划办和市计委审批,物资配套办公室不予供应,由此产生的费用由采购单位自理。
  3.市物资配套办公室安排市财筹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三材”供应时,要尽可能多安排计划内材料,并基本保证品种、规格的需要。如遇少数短缺品种、规格不能配套时,可委托建设项目的经办单位代为采购。未经物资配套办公室正式委托,经办单位不得自行采购。
  4.市政局和城建总公司负责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所需“三材”,由物资配套办公室向这两个单位的材料公司供应,并可委托他们负责组织短缺品种、规格的配套供应。

  二、物资配套办公室与经办单位结算所供“三材”价款,按以下规定结算。
  1.物资配套办公室直供给建设项目承包单位的“三材”价格结算依据是:
  (1)金属材料按1989年市建委颁发的《北京市基本建设材料预算价格》(第一册)结算。
  (2)木材按1989年市建委颁发的《北京市基本建设材料预算价格》(第四册)结算。
  (3)水泥按1989年市建委颁发的《北京市基本建设材料预算价格》(第一册)结算。
  2.物资配套办公室供给市政局和城市建设总公司所属材料公司的“三材”按下列价格结算:
  (1)金属材料按预算供应价格,每吨少收市政局和城建总公司35元,此款留给这两个单位作为采购、运输、保管费用。
  (2)水泥按综合预算供应价格每吨少收市政局和城建总公司2.5元,此款留给这两个单位作为手续费。
  (3)木材按预算供应价格结算,不另扣费用。
  (4)上述少收费用,由物资配套办公室另行核算。
  3.今后的“三材”预算价格如有调整,则按调整后的价格结算。
  4.受物资配套办公室委托,由建设项目的材料经办单位代为采购的“三材”按下列规定结算:
  (1)计划内“三材”按实际购进价格结算。
  (2)计划外“三材”按实际购进价结算,但超过物价部门规定的最高限价时,需征得物资配套办公室同意。未规定最高限价的材料,按市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作为最高限价。

  三、物资配套办公室要建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材”供应帐户和财务专户。每半年向市计委、市建委报送一次每个建设项目的“三材”供应量及财务结算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1.物资配套办公室供应的“三材”实际进货价与预算价格规定的结算价所产生的正、负差价,应统筹平衡后报市计委,经审核后,负差价从市年度计划安排的财筹投资中拨付核销。正价差可结转下一年度平衡,也可由市计委调出另行安排。正负差价不作为物资配套办公室的经营额。财务帐目上的处理,请与财政局和税务部门商定。
  2.市计委每年年初预拨“三材”差价款给物资配套办公室,年终结算时予以核销。
  3.物资配套办公室供应的“三材”,按以下价格与市计委结算:
  (1)由市物资部门(含市属各专业物资供应公司)分配,或在物资部门内部调剂串换的计划内材料,按计划内实际供应价结算,计划外材料,按不超过最高限价或物价部门规定的销售牌价结算。上述两种价格的材料,除收取千分之五的配套手续费外,不另加其他费用。
  (2)由物资配套办公室在物资系统以外自行组织协作的“三材”,在实际进货价基础上,按物资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经营费用。但最终价格不得超过市物价局规定的最高销售限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按市物价局批准的价格控制最终价格。没有规定最高限价的,按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实行上述办法后,各建设项目价差,不再进入工程造价。

  五、从1990年1月1日起,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三材”供应与材料价格的结算办法按本通知规定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各有关主管局、总公司和区县计委,要按本通知规定对在建设项目的“三材”进行清理,与物资配套办公室,办理衔接手续。建设项目的库存材料和已订货而尚未到达的材料,不得截留或挪用。

  七、本通知的解释权归市计委。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5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