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劳配发字[1990]89号
(1992年12月24日发布的《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发布1992年度清理废止第二批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规定本文由京劳法发字(1992)253号文件代替)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资处: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89)32号《关于妥善解决军官配偶工作调动和易地安置问题的通知》、中组部组通字(1989)10号《关于西藏汉族干部、工人内调安置工作的通知》和京政办发(1982)53号《关于安置市体委调整下来的部分运动员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驻京部队军官随军家属(工人)、西藏内调工人和市体委调整运动员等的安置工作,有利于部队的“三化”建设,有利于边疆汉族职工队伍的稳定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我市体育事业的发展,是增进国家稳定的重要因素。市政府领导一直十分关注这部分人的安置工作,各级单位领导也很重视,做了不少工作。但近来安置任务有所增加,就业压力增大,为进一步落实党和国家的重要政策,做好这部分人的安置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单位要把安置好随军家属(工人)、西藏内调工人、调整下来的运动员以及中央、市政府布置的安置工人的工作,作为一项特殊任务去完成,各级劳动部门要把这项工作列入年终岗位目标考核内容。
二、自1990年起,对随军家属(工人)、西藏内调工人和调整下来的运动员等的安置工作,每年由市劳动局接转并下达安置任务,各单位接到市劳动局安置工作的函后,请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安排接收。
三、各单位安置这部分职工时,指标原则上从自然减员中解决,工资总额确有困难的,结合每年清算工作可给予适当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