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劳资发字[1990]14号
(1992年12月24日发布的《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发布1992年度清理废止第比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将本文废止)
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总公司,各区、县劳动局:
根据劳动部、人事部有关文件精神,我局会同有关部门相继下发了“关于贯彻《关于1987年解决部分中年专业技术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关于转发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下发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及“关于转发《提高护士工资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3个文件。文件下发后,据了解,有少数单位未严格按文件精神办理,自行提高了职工档案工资的标准,已造成不良影响。为加强政策的严肃性,严格职工档案工资的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根据文件精神,企业的中年专业技术人员、技校、幼儿园教师、护士的工资是否提高,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所需资金由企业挂钩包干工资总额中解决,不得由其它渠道列支。尚未实行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和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如提高工资,需报经市劳动局批准。
2.按照上述3个文件增加的工资不得计入本人档案工资。
3.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凡与上述规定有抵触的,必须纠正过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