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劳险发字[1989]424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6号文《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及市政府有关规定,我市绝大多数国营企业和区、县、局、总公司属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已按每人每月17元标准执行,但也有少数企业由于受自身经济效益限制,仍按低于17元标准发放。实行退休基金统筹后,仍维持了这种状况。为了提高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经研究决定,自1990年1月起,凡参加我市退休基金统筹的企业,退休职工按国务院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费,统一按每人每月17元标准发给。较原执行标准提高增加的费用,在统筹退休费用中列支。该项退休职工生活补贴费发放范围,仍应严格按国务院国发(1985)6号文件及京政发(1985)62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得放宽。